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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八二號

偽造貨幣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吳敦吳明峰劉慧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八二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

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 明 峰

                  法 官 劉 慧 芬

                  書記官 鄒 賢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八二號於民國 92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貨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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