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陳祐輔邱瑞祥陳國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押)
選任辯護人
曾文杞律師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 月1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甲○○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3年8 月17日訊問後,認被告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諭知羈押在案。嗣於93年11月17日,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2 月,及至94年1 月1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第3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祐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陳國文

書記官 蔡棟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