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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0六0號

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黃瑞華宋祺陳坤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0六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由聲請人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一年六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法矯字第0九三00二四八一八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泰所教字第0九三一一00五三八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受處分人指紋表、人相表等各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提出聲請。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瑞 華

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陳 坤 地

書記官 陳 建 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0六0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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