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0六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0六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九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由聲請人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一年六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法矯字第0九三00二四八一八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泰所教字第0九三一一00五三八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受處分人指紋表、人相表等各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四十條第一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提出聲請。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