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押)
- 選任辯護人
- 曾文杞律師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 月1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甲○○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3年8 月17日訊問後,認被告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諭知羈押在案。嗣於93年11月17日,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2 月,及至94年1 月1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第3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祐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