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二七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七三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九一號、第九六六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悟。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經他人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核准而取得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專用期間內,其各商標名稱、商標圖樣、註冊號數、專用期間、專用權人、指定使用商品均詳如附表一所記載。甲○○未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年籍不詳自稱林正雄之成年男子及六名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及概括之犯意,由林正雄以月薪新臺幣(下同)五萬元之代價僱用甲○○,甲○○出面與不知情之李基福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臺北縣林口鄉○○路六十二之五號鐵皮廠房作為產製仿冒商標之私酒之場所。自九十一年十月初起,由林正雄提供仿冒米酒、高梁酒之原料、調配私酒用之不銹鋼桶(含水管、過濾器)、大型過濾用鐵桶、酒精濃度測試筆及空酒瓶、瓶蓋、偽造、仿冒商標之標籤、瓶蓋封膜、標籤塗抹壓平器、日期戳、偽造之「金酒公司參監封章裝一」、「黃月真」、「薛美珍」、「陳美羨」、「陳美姜」、「倪英玉」之印章等物,由甲○○與其他不詳姓名年籍之六名成年男子,連續在上開廠房內以食用酒精、水、酒母、米酒、香料、高梁酒,依比例混合後,產製私酒,裝入玻璃米酒瓶(容量○.六公升)、高梁酒瓶(容量分為○.七五公升、○.六公升、○.三公升),再利用標籤塗抹壓平器,貼上仿冒相同於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之標籤。該標籤上並有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菸酒公司)、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門酒廠公司)之來源說明、產製日期等文字及加封有仿冒相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及足以表彰來源之瓶蓋封膜後予以裝箱。復以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七所示,表示金門酒廠公司之生產日期之日期戳及如附表二編號二十八至編號三十三所示,表示係由金門酒廠公司之品管人員檢驗、監封出廠之偽造之「黃月真」、「薛美珍」「陳美羨」、「陳美姜」、「倪英玉」、「金酒公司參監封章裝一」等印章,加蓋於包裝紙箱上,表示該等酒類分係由臺灣菸酒公司、金門酒廠公司同一時間產製並監封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臺灣菸酒公司、金門酒廠公司、黃月真、薛美珍、陳美羨、陳美姜、倪英玉等人及一般消費大眾。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共約產製仿冒之高梁酒私酒三百餘箱,仿冒之米酒私酒二千餘箱。所產製之私酒,由林正雄以米酒每瓶約五十元、高樑酒約三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中南部不特定之中盤商、零售商以牟利。嗣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十八時許,為警持搜索票於上址查獲,並扣得林正雄所有如附表二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三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灣菸酒公司、金門酒廠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一大
隊第三中隊及臺北縣政府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台灣菸酒公司代理人姚天鐘、金門酒廠公司經理董水輪於警詢中所指訴
之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十九幀(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九九一號偵查卷第二
十三頁至第三十四頁)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足資佐證。扣案之紅標米酒經臺
灣菸酒公司花蓮酒廠鑑定結果認:「送驗樣品之製造日期確為該廠產品代碼,但
其內容物成分、風味和本廠產品有很大差異,確為仿冒本廠之產品」、「該米酒
標貼打印日期及密碼確為本廠當日產品之代號,但該標貼無使用過之痕跡,以本
廠之設備,標貼尚未黏貼於瓶子上無法進行日期打印之工作;另該標貼稻穗葉上
有紅色之墨跡,應可判定為偽造之標貼」,有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酒質檢驗報
告書、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花酒品字○三八八號函在卷可稽(見同上偵查卷第二
十六頁、第二十九頁)。另瓶裝米酒瓶蓋經臺灣菸酒公司南港瓶蓋廠鑑定結果,
認瓶蓋蓋面部分字體不同(較大)、上緣麥穗不同、紅色圖案印刷方式不同(無
印刷網點)、瓶蓋尺寸高度不同及鐵皮厚度不同,係屬偽造品等情,有該廠九十
二年二月十九日九二蓋製字第○九二○○○○四三九號函附卷足憑(見同上偵查
卷第二十八頁)。又扣案金門特級高梁酒,經金門酒廠公司加以比對,認非屬該
公司之產品一節,亦有金門酒廠公司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酒營字第○九二○○○
二一一二號函所檢附之鑑定報告書存卷可查(見同上偵查卷第四十五頁至第四十
八頁)。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嗣移轉登記予臺灣菸
酒公司)及金門酒廠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申請註冊核准而取得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專用期間,有商標註冊證影本五張(見
同上偵查卷第二十二頁、第二十三頁、第五十頁至第五十七頁)。被告事證明確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犯罪後,商標法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施行,原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三條之罪,分別修正為第八十一
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經比較結果,兩者刑度相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新法。臺灣菸酒公司、金門酒廠公司係依照公司法設立登記
之法人,被告未經授權即以臺灣菸酒公司、金門酒廠公司名義,在所偽造載有標
示商標圖樣之標籤及瓶蓋封膜上之文字說明,該酒類係自原廠產製或日期,該標
籤、瓶蓋封膜,屬刑法第二百十條之私文書;又以附表二編號二十七所示,表示
金門酒廠公司之生產日期之日期戳及附表二編號二十八至編號三十三所示,表彰
係由金門酒廠公司品管人員檢驗、監封出廠偽造之「黃月真」、「薛美珍」、「
陳美羨」、「陳美姜」、「倪英玉」之印章及「金酒公司參監封章裝一」之監封
章,加蓋於包裝紙箱上,表示經該人員監製封緘完畢之用意,屬刑法第二百二十
條第一項之準私文書。核被告所為,係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之產製私酒罪、
同法第四十七條之明知為私酒而販賣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
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未得商標權人
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同法第八十二條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罪
;被告偽造「黃月真」、「薛美珍」、「陳美羨」、「陳美姜」、「倪英玉」、
「金酒公司參監封章裝一」等印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
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
告與林正雄及其他六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
為共同正犯。被告前後多次產製私酒,進而販售、行使偽造私文書,仿冒商標等
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之犯
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被告所犯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連續產製私酒罪、同法第四十七條之連續明知為
私酒而販賣罪,及所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於同一商品使用他
人相同之註冊商標,產製仿冒商標之商品,再予以販賣,各具有方法與結果之牽
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分別從較重之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第一款處斷(司法院第五十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研究結果採取牽連犯之同一見解)
;被告所為上開於同一商品使用他人相同註冊商標罪、產製私酒罪、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間,復具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科。
被告於八十七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八十八年十
月十二日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論以累犯,並遞予加重其刑。被告所犯
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公訴人漏未起訴,惟與其餘起訴有罪之犯罪事實,有
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自應併予審判。
三、原審對被告為有罪科刑之判決,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犯罪後,商標法業經修
正公布施行,原審於判決時,不及比較事用,仍依舊法判決,自有未洽。㈡被告
行為同時構成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行為時舊法第六十三條罪),原審誤不構
成該罪,亦有未合,而無可維持。被告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重,就原審適
法範圍裁量權之行使為爭執,雖不足採,但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將之撤
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分擔之行為、
犯罪期間、銷售仿冒私酒銷售所產生之危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他一切
情狀,量處與原審相同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
之私酒、編號二至編號五所示之原料(附表二編號四、編號五所示之物,嗣雖遭
被告擅自移至他處,但未能證明業已滅失)、編號六至編號八所示之器具,為共
犯林正雄所有之物,均應依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二編號
九至編號二十七所示之物,係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且為共犯林正雄所有之
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二編號二十八至編
號三十三所示偽造之印章,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查扣如
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物,與被告之本案犯行無關,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銷售
憑證部分,被告否認曾將之黏貼於私製高梁酒成品之酒瓶上,且專賣制度自九十
一年一月一日起即已廢止,銷售菸酒即無須使用該銷售憑證,且非違禁物,均不
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菸酒管理法第
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七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永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政 雄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趙 功 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
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孫 佩 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
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明知為私菸、私酒,而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註冊號數│商標名稱 │商標圖樣│專用期間│專用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
├──┼────┼─────┼────┼────┼─────┼──────┤
│ 一 │第八六二│米酒及圖 │ │自八十八│臺灣菸酒公│商標法施行細│
│ │六六五號│ │ │年八月一│司 │則第四十九條│
│ │ │ │ │日起至九│ │第三十三類之│
│ │ │ │ │十八年七│ │米酒。 │
│ │ │ │ │月三十一│ │ │
│ │ │ │ │日止 │ │ │
├──┼────┼─────┼────┼────┼─────┼──────┤
│ 二 │第八八○│金門酒廠公│ │自八十九│金門酒廠公│商標法施行細│
│ │三二八號│司標章 │ │年一月十│司 │則第四十九條│
│ │ │ │ │六日起至│ │第三十三類之│
│ │ │ │ │九十九年│ │高梁酒、各種│
│ │ │ │ │一月十五│ │酒(啤酒除外│
│ │ │ │ │日止 │ │)。 │
├──┼────┼─────┼────┼────┼─────┼──────┤
│ 三 │第九一八│KKL │ │自八十九│金門酒廠公│商標法施行細│
│ │四七三號│ │ │年十二月│司 │則第四十九條│
│ │ │ │ │一日起至│ │第三十三類之│
│ │ │ │ │九十九年│ │高梁酒、大麴│
│ │ │ │ │十一月三│ │酒、藥味酒、│
│ │ │ │ │十日止 │ │蒸餾酒、水果│
│ │ │ │ │ │ │酒、清酒、威│
│ │ │ │ │ │ │士忌、白蘭地│
│ │ │ │ │ │ │。 │
├──┼────┼─────┼────┼────┼─────┼──────┤
│ 四 │第七七四│金門KIN-ME│ │自八十六│金門酒廠公│商標法施行細│
│ │七五八號│N │ │年九月一│司 │則第四十九條│
│ │ │ │ │日起至九│ │第三十三類之│
│ │ │ │ │十六年八│ │高梁酒、大麴│
│ │ │ │ │月三十一│ │酒、蒸餾酒、│
│ │ │ │ │日止 │ │藥酒、水果酒│
│ │ │ │ │ │ │、清酒、威士│
│ │ │ │ │ │ │忌、白蘭地。│
├──┼────┼─────┼────┼────┼─────┼──────┤
│ 五 │第七七四│KIN-MEN KA│ │自八十六│金門酒廠公│商標法施行細│
│ │七六三號│O LIANG LI│ │年九月一│司 │則第四十九條│
│ │(聯合商│QUOR │ │日起至九│ │第三十三類之│
│ │標) │ │ │十六年八│ │高梁酒。 │
│ │ │ │ │月三十一│ │ │
│ │ │ │ │日止 │ │ │
├──┼────┼─────┼────┼────┼─────┼──────┤
│ 六 │第九○四│金門及雙龍│ │自八十九│金門酒廠公│商標法施行細│
│ │七五八號│圖 │ │年九月一│司 │則第四十九條│
│ │(聯合商│ │ │日起至九│ │第三十三類之│
│ │標) │ │ │十六年八│ │高梁酒、大麴│
│ │ │ │ │月三十一│ │酒、蒸餾酒、│
│ │ │ │ │日止 │ │藥酒、水果酒│
│ │ │ │ │ │ │、清酒、威士│
│ │ │ │ │ │ │忌、白蘭地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 │ 物品名稱 │ 數 量 │
├───┼─────────────┼───────┤
│ 一 │私製「紅標米酒」(玻璃瓶裝│貳萬零玖佰捌拾│
│ │,○.六公升) │瓶 │
├───┼─────────────┼───────┤
│ 二 │高梁酒香料 │叁瓶 │
├───┼─────────────┼───────┤
│ 三 │寶特瓶米酒 │貳瓶 │
├───┼─────────────┼───────┤
│ 四 │酒母(二○○公升) │伍拾叁桶 │
├───┼─────────────┼───────┤
│ 五 │酒精(二○○公升) │貳拾叁桶 │
├───┼─────────────┼───────┤
│ 六 │調配產製私酒用之不銹鋼桶 │肆個 │
│ │(含水管、過濾器) │ │
├───┼─────────────┼───────┤
│ 七 │大型過濾用鐵桶 │壹個 │
├───┼─────────────┼───────┤
│ 八 │酒精濃度測試筆 │貳支 │
├───┼─────────────┼───────┤
│ 九 │鐵桶(空) │貳拾貳個 │
├───┼─────────────┼───────┤
│ 十 │藍色塑膠桶(空) │陸個 │
├───┼─────────────┼───────┤
│ 十一 │「紅標米酒」標籤(玻璃瓶)│壹批 │
├───┼─────────────┼───────┤
│ 十二 │「紅標米酒」標籤(寶特瓶)│肆捆 │
├───┼─────────────┼───────┤
│ 十三 │「特級高梁酒」標籤(58度│壹批 │
│ │) │ │
├───┼─────────────┼───────┤
│ 十四 │「特級高梁酒」標籤(38度│壹批 │
│ │) │ │
├───┼─────────────┼───────┤
│ 十五 │瓶蓋封膜(金色) │伍張 │
├───┼─────────────┼───────┤
│ 十六 │瓶蓋封膜(黃色) │柒張 │
├───┼─────────────┼───────┤
│ 十七 │瓶蓋(保特瓶用) │貳拾陸箱 │
├───┼─────────────┼───────┤
│ 十八 │瓶蓋(玻璃瓶用) │壹箱 │
├───┼─────────────┼───────┤
│ 十九 │瓶蓋(高梁酒用) │叁拾捌包 │
├───┼─────────────┼───────┤
│ 二十 │紙箱 │柒佰陸拾個 │
├───┼─────────────┼───────┤
│二十一│高梁酒空瓶(○.七五公升)│拾柒箱 │
├───┼─────────────┼───────┤
│二十二│高梁酒空瓶(玉山、○.三公│拾伍箱 │
│ │升) │ │
├───┼─────────────┼───────┤
│二十三│米酒空瓶(玻璃瓶) │伍拾陸袋 │
├───┼─────────────┼───────┤
│二十四│米酒空框 │貳佰叁拾伍個 │
├───┼─────────────┼───────┤
│二十五│防偽憑證說明書 │貳張 │
├───┼─────────────┼───────┤
│二十六│塗抹標籤壓平器 │壹個 │
├───┼─────────────┼───────┤
│二十七│日期戳 │壹個 │
├───┼─────────────┼───────┤
│二十八│私章(黃月真) │貳個 │
├───┼─────────────┼───────┤
│二十九│私章(薛美珍) │貳個 │
├───┼─────────────┼───────┤
│ 三十 │私章(陳美羨) │壹個 │
├───┼─────────────┼───────┤
│三十一│私章(陳美姜) │壹個 │
├───┼─────────────┼───────┤
│三十二│私章(倪英玉) │壹個 │
├───┼─────────────┼───────┤
│三十三│監封章(「金酒公司 參 │壹個 │
│ │ 監封章 裝一」)│ │
└───┴─────────────┴───────┘
附表三:
┌───┬─────────────┬───────┐
│編號 │ 物品名稱 │ 數 量 │
├───┼─────────────┼───────┤
│ 一 │JOHN WALKER BLACK LABEL │貳個 │
│ │外包裝 │ │
├───┼─────────────┼───────┤
│ 二 │JOHN WALKER BLACK LABEL │貳個 │
│ │瓶蓋 │ │
├───┼─────────────┼───────┤
│ 三 │金門特級高梁酒銷售憑證 │肆佰捌拾貳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