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祐治黃聰明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乙○○
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律師

      李怡卿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黃 聰 明

                 法 官 王 炳 梁

                 書記官 潘 大 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4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