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號,中華民國94年2 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23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2月24日收受原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94年3月1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法庭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