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毒抗字第1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毒抗字第195號
- 抗告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毒聲字第125號,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裁定(聲請案號:94年度聲觀字第1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審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被告甲○○有施用第 1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於民國94年 3月28日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已於原審法院裁定前之94年 3月6日死亡,有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原裁定未及審酌,自有未洽。檢察官抗告,指摘及此,為有理由。且被告既已死亡,已無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之對象存在,檢察官提出觀察、勒戒之聲請,要屬無據,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併將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祐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