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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248 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貽男高明哲許仕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再字第248 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3年度上重訴字第66號中華民國93年12月1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5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86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許仕楓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聲再字第248 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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