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4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442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劉紀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442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