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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59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李文成官有明王復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5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原名吳明松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52號,中華民國93年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成

                   法 官 官有明

                   法 官 王復生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592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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