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61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6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95號,中華民國94年0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07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續行言詞辯論(不再另發通知),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訴字第613號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95號,中華民國94年0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07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續行言詞辯論(不再另發通知),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