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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連財楊照男林明俊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94年8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理由欄第一段第22至第23行關於「‧‧‧。且有原審更正後之 94年12月4日之審判筆錄,在卷可稽,‧‧‧」部分,應更正為「‧‧‧。且有原審更正後之94年7月7日之更正筆錄,在卷可稽,‧‧‧」。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第一段第22至第23行關於「‧‧‧。且有原審更正後之94年12月4日之審判筆錄,在卷可稽,‧‧‧」部分,應為「‧‧‧。且有原審更正後之94年7月7日之更正筆錄,在卷可稽,‧‧‧」之誤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進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