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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吳啟民施俊堯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訴字第9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號,中華民國94年2 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23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2月24日收受原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94年3月1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法庭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施 俊 堯

法 官 蘇 隆 惠

書記官 周 素 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972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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