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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毒抗字第19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祐輔楊炳禎陳國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毒抗字第195號

抗告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毒聲字第125號,中華民國94年3月28日裁定(聲請案號:94年度聲觀字第1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審法院依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被告甲○○有施用第 1級毒品海洛因犯行,於民國94年 3月28日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已於原審法院裁定前之94年 3月6日死亡,有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原裁定未及審酌,自有未洽。檢察官抗告,指摘及此,為有理由。且被告既已死亡,已無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之對象存在,檢察官提出觀察、勒戒之聲請,要屬無據,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併將檢察官之聲請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祐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國文

書記官 蔡棟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毒抗字第195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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