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毒抗字第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毒抗字第52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毒聲字第38號,中華民國94年1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之自白係遭警方誘導所致,而抗告人因睡眠障礙症及肝腫瘤有長期服用藥物,該藥物可能導致本件之檢驗結果誤判,其並無施用毒品,爰請求將尿液再次送驗,以明真相云云。
二、經查,抗告人即被告甲○○於警訊中坦承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5日14時許,在台北縣三重市○○○路221巷36號附近,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雖抗告人辯稱其自白係遭警方誘導所致,惟經警於查獲後採集其尿液,委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做初步檢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為確認檢驗,其結果均呈鴉片類及嗎啡陽性反應,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3年10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係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局認可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其檢驗濫用藥物之可信度及公信力,自毋庸疑,而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係目前確認藥物篩檢結果時最常採用之確認方法,在良好的操作條件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83年4月7日(83)北總內字第0359號函附卷可按,則本件尿液檢驗既已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檢驗結果,當可認定被告甲○○確有於前揭時地施用毒品無訛,抗告意旨辯稱其有長期服用藥物,該藥物會導致檢驗有誤,請求再次將尿液送驗云云,惟被告既未說明該藥物之品項名稱,亦未提出相關就診資料以為證明,而其尿液經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當無偽陽性反應,已如前述,被告所辯,自無足採。原審因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被告甲○○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執前揭辯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