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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張連財林明俊楊照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被告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刑事判決之案由偵查案號更正為93年偵字第16946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 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案由偵查案號因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楊照男

書記官 陳秋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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