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
- 被告
-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296號刑事判決之案由偵查案號更正為93年偵字第16946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 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案由偵查案號因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