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蔡長溪陳春秋林俊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27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 367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2932、4775號;移送併辦:94年度毒偵字第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12月12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原審卷第 151頁)可查,茲竟遲至同94年12月23日始提起上訴(有上訴書狀所蓋收文日期之戳印可稽),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林 俊 益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1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