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選任辯護人 蔡樹基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林秉欣律師孫大龍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7(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98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73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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