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毒抗字第25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蔡長溪陳祐治林俊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毒抗字第258號

抗告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裁定(95年度毒聲字第30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毒品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4年6月間某日起至95年1月7日凌晨3時5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回溯前26小時內之某時止,在桃園縣桃園市○○街25巷2號6樓住處及某不詳處所,連續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95年1月17日凌晨2時30分許,為警在上開桃園市○○街住處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及注射針筒1 支。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惟矢口否認有上揭連續施用毒品犯行,辯稱:伊於94年6 月間曾施用過,現在已沒有施用云云。經查,被告甲○○於95年 1月17日3 時50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1 份在卷可稽,復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注射針筒1支扣案可考,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堪予認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按檢察官就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聲請法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其性質為保安處分之一種,其目的在矯正行為人施用毒品之惡習,以斷除毒癮之危害,期能達教化與治療之目的,且「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法院所為之裁定,攸關人身之自由,與確定判決有同等之效力。」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 109號判決採同一見解。經查:本件被告同一施用毒品犯罪事實,前曾經聲請人於95年 1月17日向本院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由本院經實體審理後,認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施用毒品之情事,而於同日以95年度毒聲字第92號裁定駁回聲請,嗣經聲請人提起抗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 2月13日以95年度毒抗字第6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已具實質之確定力,有該裁定書 2份在卷可證。是本件聲請顯係就同一案件,重行向本院聲請裁定,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於95年1月17日凌晨2時30分許,為警在上開桃園市○○街住處查獲,除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注射針筒1支外,經警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鴉片類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1份在卷可稽,被告確有在為警採尿26小時前某時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至明。原裁定以違反一事不再理,未再審酌事證,逕予程序駁回,殊有不當云云。

四、經查:本件被告同一施用毒品犯罪事實,前曾經聲請人於95年 1月17日向原審聲請裁定送觀察、勒戒,由原審經實體審理後,認並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有施用毒品之情事,而於同日以95年度毒聲字第92號裁定駁回聲請,嗣經聲請人提起抗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5年 2月13日以95年度毒抗字第69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在案,已具實質之確定力,有該裁定書2 份在卷可證。是本件聲請顯係就同一案件,重行向原審聲請裁定,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原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徒以被告之驗尿報告再加爭執,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法 官 陳 祐 治

                   法 官 林 俊 益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毒抗字第25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