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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7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官有明陳世宗周盈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7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所黏貼之三罪附表(僅有一頁),應予更正為四罪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共二頁)。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正本將原裁定原本所黏貼之四罪附表(共二頁附表
    ),誤制作為三罪附表(漏未黏貼第二頁附表),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官有明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姿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74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