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67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7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所黏貼之三罪附表(僅有一頁),應予更正為四罪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共二頁)。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正本將原裁定原本所黏貼之四罪附表(共二頁附表
),誤制作為三罪附表(漏未黏貼第二頁附表),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官有明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姿慧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