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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1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曾德水廖紋妤范清銘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17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72號,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757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94年度毒偵字第2852號、94年度毒偵字第3193號、94年度毒偵字第942、12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5年2月9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月2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顯不合法,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范清銘

書記官 吳金來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172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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