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17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訴字第11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72號,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757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94年度毒偵字第2852號、94年度毒偵字第3193號、94年度毒偵字第942、12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5年2月9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月22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顯不合法,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