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66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6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上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義務辯護人 許碧真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男 21歲
- 選任辯護人
- 關維忠律師
- 身分證統一
- 住桃園縣龍
- 居澎湖馬公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39號,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665號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39號,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