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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蘇隆惠林瑞斌林秀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選任辯護人 蔡樹基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林秉欣律師孫大龍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7(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98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秀鳳

                   書記官 耿鳳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73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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