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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88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吳敦陳世宗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甲○○

           (現於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5年度執聲字第8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處分人甲○○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 93年5月3日及93年4月16日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與5年,並均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嗣經本院於 93年8月27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於93年5月24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於執行強制工作期間,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95年7月17日法矯字第0950024163 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5年8月3日泰所教字第0951100486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調查處理意見表等可參,而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呈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提出聲請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 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何子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88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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