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2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222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丙○○
甲○○
丁○○
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4029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因廢棄物堆置體積有爭議,其內容繁雜,損害金額難以計算,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222號
甲○○
丁○○
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4029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因廢棄物堆置體積有爭議,其內容繁雜,損害金額難以計算,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