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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22號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曾德水林婷立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附民字第222號

原告
乙○○
被告
丙○○

      甲○○

      丁○○

上列被告因中華民國95年度上訴字第4029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因廢棄物堆置體積有爭議,其內容繁雜,損害金額難以計算,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 德 水

                   法 官 林 婷 立

                    法 官 王 炳 梁

                   書記官 廖 逸 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22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