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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3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尤豐彥魏新國宋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1373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法 官 魏新國

                   法 官 宋 祺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37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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