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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95號

違反著作權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陳筱珮陳玉雲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195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邱俊儀
選任辯護人
歐宇倫律師

      連雲呈律師

      林煜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告邱俊儀部分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俊儀歷經本院多次傳喚,分別由其辯護人及父親陳報因病未能到庭。經查被告患有腦幹惡性腫瘤,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以下稱台北榮民總醫院)接受開顱手術及化學治療,因腦幹功能影響及水腦症導致行動不便,需由他人扶持照顧,目前記憶語言表達不清等情,有台北榮民總醫院100 年4 月18日北總神字第1000008962號函檢附其病歷資料及診斷證明書在卷可參(存於本院卷㈣及外放資料),又被告於100 年6 月1 日接受治療後,目前仍持續門診追蹤中,亦有台北榮民總醫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因上述疾病致無法接受本案審判,其情形已屬因疾病不能到庭,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於被告能到庭為訴訟行為以前,應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95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