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438號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抗字第438號
- 抗告人
- 即異議人
- 即受處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4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如附件。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闖紅燈法條規定處新臺幣(下同)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本件係標示不良誤導抗告人違規,事出有因,是否應裁罰1800元才合情理,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三、經查:抗告人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違規,原審已依該路段「微電腦感應線圈型自動採證多功能相機」拍攝之照片 2張等證物認定明確,而據此裁罰罰鍰2700元,其裁罰高低乃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之行使,只要在法定範圍,即難指為違法或不當,抗告人指摘本案違規乃設施不良所造成,應採低標之罰鍰1800元才合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抗告人其他抗告理由,原裁定均已敘明,於茲不贅,併為說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