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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582號

不服延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蔡長溪林俊益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582號

抗告人
即被告
黃新忠
選任辯護人
吳中仁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延長羈押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裁定(96年度矚訴字第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如附件。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被告羈押理由係共犯違背職務收賄罪,惟被告實際所為至多不過係幫助電玩業者行賄而已,並無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違背職務收賄罪之共同正犯,原羈押理由顯已不存在,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又被告為家庭唯一經濟來源,妻、子分別為憂鬱症及唐氏症患者,妻又 1目失明,無謀生能力,衡情亦要讓被告返家處理家務,無延長羈押之必要云云。

三、經查被告究竟係共犯違背職務收賄罪,抑係犯幫助行賄罪,乃有待原審法院實體審理之事項,尚非抗告程序所得審究,抗告人片面指摘其至多不過觸犯幫助行賄罪,並請求撤銷羈押並無理由;又原審在羈押將屆滿前提訊被告,訊問之後認原羈押原因尚存在,並認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乃裁定延押二月,經核並無違誤。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林 俊 益

法 官 陳 春 秋

書記官 李 家 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582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不服延長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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