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31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312號
再審聲請人 甲○○
- 即受判決人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71年度上易字第4478號,中華民國71年12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71年度易字第2269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71年度偵字第50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僅提出本院96年度聲再字第275 號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及提供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且此程序上之瑕疵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