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91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幫助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堭儀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191號
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裁定如下:
甲○○所犯幫助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法 官 林堭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