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2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月11日至同月12日犯恐嚇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64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74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