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7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減刑之人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5年2 月9日判決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33號、本院95年度交上訴字第25號判決各一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