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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8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吳敦吳啟民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80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1月17日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罪,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80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私運管制物品罪,經宣告有期徒刑 6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李佩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8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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