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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志洋沈宜生蔡聰明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罪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95年2月15日執行,於96年3月假釋出監,有卷附本院94年度上更(二)字第603 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至該假釋有否撤銷,依卷內前科表,無法審酌,如有該情事,應由聲請人另案聲請本件減刑),,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蔡聰明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字第222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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