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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志洋沈宜生蔡聰明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甲○○前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此有卷附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210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而依前科表所載,該案件經檢察官通緝在案,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蔡聰明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此有卷附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210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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