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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6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趙功恆高明哲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6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取財等案,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8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聲請人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裁定減刑云云。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固於91年12月至92年5月間犯違反商業會計法、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882號(原審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2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在案。惟聲請人經受通知並未依法到案執行,且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7月3日發佈96年北檢盛執弗緝字2787號通緝書予以通緝,至今仍未歸案接受執行,此有本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規定,聲請人即不得依本條例減刑,聲請人聲請減刑且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6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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