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07號
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三四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日所犯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上訴字第九四五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二0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如附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