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當事人欄有關受刑人年籍「35歲(民國91年2 月18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35歲(民國61年2月18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