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9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0年10月間起至91年6月間止(原聲請書誤載為90年12月某日至91年6月間)犯共同連續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742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577號、第1137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項第4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