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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黃麗生林勤純江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39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原名蘇若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稱:其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3107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緝字第291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994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減刑云云。

三、惟查聲請人於所犯前開詐欺罪,經判刑確定後,迄未經到案執行,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3年8月20日以93年基檢清執庚丙緝字第682號發布通緝,迄今尚未緝獲歸案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仍於通緝中,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四、另聲請人如於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執行,始得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附此敘明。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江國華

書記官 吳素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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