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3月間至同年12月20日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於96年6月22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474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996號等),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