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0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0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九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貪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犯貪污罪,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二七七號(偵查案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及受刑人均以被告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經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原第十一條第一項)減輕其刑,而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