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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0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林堭儀莊謙崇陳玉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0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九七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貪污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犯貪污罪,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二七七號(偵查案號: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七五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及受刑人均以被告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經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原第十一條第一項)減輕其刑,而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莊謙崇

法 官 陳玉雲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06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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