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8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18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誣告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93年9 月間犯誣告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13 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42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