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6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6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6所載,與如附表編號1~2所列業經裁定減刑之罪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3~6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2所列業經本院裁定予以減刑之罪所減得如附表編號1~2所載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