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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鄭文肅江國華楊炳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6年度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4年3月16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江國華

   法 官 楊炳禎

   書記官 邵淑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9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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