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6年度執聲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常業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4年3月16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第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