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3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1373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