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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919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黃麗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29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 (96年度易更一字第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91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