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一)字第67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陳詩文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詩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六、第廿二行「㈤不及為新舊法比較」應更正為「㈤不及為新舊法比較暨適用減刑」,另據上論斷欄應更正補列「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理由欄六、第廿二行「㈤不及為新舊法比較暨適用減刑」誤載為「㈤不及為新舊法比較」,另據上論斷欄漏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均與原本不符,爰更正裁定如主文。
刑事六裁判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