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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6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林堭儀莊謙崇陳玉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一)字第67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理由欄六、第廿二行「㈤不及為新舊法比較」應更正為「㈤不及為新舊法比較暨適用減刑」,另據上論斷欄應更正補列「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三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理由欄六、第廿二行「㈤不及為新舊法比較暨適用減刑」誤載為「㈤不及為新舊法比較」,另據上論斷欄漏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均與原本不符,爰更正裁定如主文。

刑事六裁判庭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莊謙崇

法 官 陳玉雲

書記官 陳思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一)字第6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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